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隨科發[2022]5號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科技創新工作落地見效,實現科技創新引領隨州高質量發展,根據隨州市《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隨政發[2021]18號),制定本細則。
一、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獎勵
1.獎勵對象和條件
(1)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本地企業,通過認定并取得了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2)在有效期內整體遷移到我市的外地高新技術企業,完成相關變更手續且正常經營。
2.獎勵標準
首次認定、再次認定、從外地引進到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2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和屬地財政各承擔50%。
3.獎勵兌現流程
獎勵兌現實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負責對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及有關信息進行核實,按照獎勵標準制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函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3個工作日內兌現屬市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
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補貼
1.申報對象條件
(1)申報單位應為聚焦專用汽車、應急裝備、先進制造、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等重點產業領域的創新型企業或研發機構,且建有市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每家單位僅限申報一項;
(2)項目負責人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應擁有中級以上(含)職稱;
(3)項目研發團隊人員結構合理,項目承擔單位應面向產業發展技術難題,鼓勵企業與行業有技術優勢的高校、科研機構、領軍企業等合作研發,鼓勵項目承擔單位開展與行業相關的科普活動;
(4)項目承擔單位已完成項目的研發(中試前)尚未產業化,且取得階段性成果,具有項目實施與產業化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企業牽頭申報的,項目研發投入與申報資金占比至少達2:1以上;
(5)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有良好信用度,對承擔省、市級科技項目逾期未參加驗收或不合格的企業,五年內不具備申報資格;
(6)申報單位為企業的,應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7)申報項目近兩年內應擁有科技成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藥證書、植物新品種、臨床批件、技術標準等成果證明,成果應與研發項目具有較強的關聯性。
2.補貼標準
市級項目為分類集中競爭性評審后補助項目類型。在總體預算支出合理的情況下,原則上按每年度給予50萬元立項支持3-5個,30萬元立項支持8-10個。
3.認定程序和補貼兌現
(1)由市科技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2)符合條件的企業填報《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由申報單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
(3)市科技局按照《隨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審,以專家評審分數高低為重要參照依據進行遴選;
(4)加強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其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情況將作為今后申報立項的重要依據;
(5)項目立項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再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項目資金;
市級重點研發類項目對擁有省級以上的科技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項目負責人或技術帶頭人屬國家(部委)、省入選重點人才、上年度銷售收入達3億元以上的骨干龍頭企業(納稅表數據為準)給予重點支持。根據科技部、省科技廳《關于營造更好環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的實施方案》要求,可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項目傾斜支持,引導人才、資本、項目等創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聚集。
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補貼
1.申報對象和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為在我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成果供應方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交易各方應不具隸屬關系或關聯關系,簽訂有效的技術合同(僅限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入股);
(2)技術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需在縣市兩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合同備案,各方按合同約定執行情況良好;
(3)具有與技術合同一致的科技成果產權證明,具有項目申報單位的銀行付款憑證和成果供應方開具的正式發票;
(4)轉化的科技成果已投入生產經營,或已產生階段性成果。
2.補貼標準
每年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支付的技術轉讓費、成果作價(或股權折算)出資額或研究開發費的20%給予補貼,每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
3.認定程序和補貼兌現
(1)市科技局發布年度科技成果轉化補貼項目申報通知;
(2)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要求填報《隨州市科技成果轉化補貼項目申報書》,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企業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真實性審查,并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
(3)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實地查看項目實施情況。在預算范圍內,優先立項轉化省內高校院所、已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4)項目立項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再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項目資金。
四、科學技術獎的獎勵
1.獎勵對象和條件
(1)牽頭申報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并獲獎(以獲獎證書或文件為依據)的本地企事業單位;
(2)牽頭申報湖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推廣獎并獲獎(以獲獎證書或文件為依據)的本地企事業單位;
(3)參與申報并獲得上述科技獎勵的本地企事業單位。
2.獎勵標準
對牽頭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牽頭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推廣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參與獲得上述獎勵的,按照上述獎勵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排名第二、第三及以后的獎勵比例分別為80%、50%。對于同一獲獎項目中包含多個本地單位的,只獎勵排名最前的單位。
3.獎勵兌現流程
獎勵兌現實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負責對上年度獲得科學技術獎勵的企事業名單及有關信息進行核實,按照獎勵標準制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函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3個工作日內兌現屬市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
五、授權發明專利的獎勵
1.獎勵對象和條件
(1)隨州市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并實際生產經營、依法納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獲得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證書或者PCT國際授權發明專利證書;
(2)戶籍和常住地、主要創造活動地在隨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獲得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證書或者PCT國際授權發明專利證書。
2.獎勵標準
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萬元獎勵,PCT國際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0萬元獎勵。
3.獎勵兌現流程
獎勵兌現實行“免申即享”政策,由獎勵對象提交專利權人身份證明、《發明專利獎勵申報表》及發明專利證書,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新獲得授權發明專利的企事業名單及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匯總,按照獎勵標準制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函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3個工作日內兌現獎勵資金。
六、創新創業平臺的獎勵
1.獎勵平臺類型和條件
(1)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星創天地;
(2)上述平臺獎勵以認定或備案的通知文件為依據。
2.獎勵標準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省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平臺由省級升為國家級,補獎差額資金。
3.獎勵兌現流程
獎勵兌現實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負責對上年度通過認定或備案的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平臺信息進行核實,按照獎勵標準制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函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3個工作日內兌現屬市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
七、技術創新平臺的獎勵
1.獎勵平臺類型和條件
(1)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
(2)省級綜合性技術創新平臺、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聯合體、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中試基地;
(4)上述平臺獎勵以認定或備案的通知文件為依據。
2.獎勵標準
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省級綜合性技術創新平臺、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聯合體、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和屬地財政各承擔50%。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中試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由屬地財政承擔。
3.獎勵兌現流程
獎勵兌現實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負責對上年度獲批組建、通過認定或備案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創新平臺信息進行核實,按照獎勵標準制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函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3個工作日內兌現屬市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
八、績效考評為優秀創新平臺的獎勵
1.績效考評的對象和條件
市級以上科技類技術創新平臺、創新創業載體,且細分類別總量達5家(含)以上列入績效考評序列。每家單位僅限申報一類技術創新平臺,不可多類別同時申報。
2.補貼標準:
對省級以上參評單位,考評結果優秀的給予每家10-20萬元獎勵(一般情況下按10萬元和20萬元檔次獎勵)。各類別平臺獎勵數量不高于細分參評總量的20%,對參與全省績效考核的參評單位,直接運用省科技廳績效考評結果??荚u優秀的省級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究院、專業型研究所、產業技術創新聯合體、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中試基地給予20萬元支持,其余考評優秀的省級平臺給予10萬元的支持。
對市級參評單位,考評結果優秀的給予每家5-10萬元獎勵(一般情況下按5萬元和10萬元檔次獎勵)。各類別平臺獎勵數量不高于細分參評總量的20%??荚u優秀的市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中試基地給予10萬元支持,其余考評優秀的市級平臺給予5萬元的支持。
3.獎勵兌現流程
市科技局負責對上年度符合績效考評獎勵條件的技術創新平臺名單及有關信息進行核實,按照獎勵標準制定獎勵方案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函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3個工作日內兌現市級財政獎勵資金。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把關,對在申報各類科技創新經費中存在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本細則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