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對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和主要產品(服務)收入有何要求?兩者有何區別?
根據《管理辦法》,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包括: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而主要產品(服務),則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根據上述定義,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外延涵蓋了主要產品(服務)。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僅要求對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相比之下,主要產品(服務)不僅有上述要求,還要求企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此外,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要求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主要產品(服務)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應超過50% ,所以主要產品(服務)收入占高新技術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應超過30%(即60%x50%)。
鑒于此,在上文的案例中,雖然甲公司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達到了60%的要求,但是其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的主要產品收入僅占總收入的28%,未達到30%的要求,因此甲公司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